(2016)桂0105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秦苏佳与广西南宁市锦上添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潘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苏佳,广西南宁市锦上添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潘泳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437号原告:秦苏佳,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委托代理人:姚志敏,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德运,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市锦上添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星光大道西二里1-1号2栋1单元301号房。法定代表人:潘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潘泳,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原告秦苏佳与被告广西南宁市锦上添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潘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苏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苏佳负担。审 判 长 方扬慧人民陪审员 罗应辉人民陪审员 邹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