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天达氧气厂与被执行人宽城龙凤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天达氧气厂,宽城龙凤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天达氧气厂。法定代表人张皓,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宽城龙凤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天达氧气厂与被执行人宽城龙凤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宽城龙凤矿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