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与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申请人李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淅民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淅民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李晓东执行员 :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冠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