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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申请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源福纺织品有限公司,洪元彪,宋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838号。法定代表人:俞杏英,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880号。负责人:王振宇,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法定代表人:洪文龙,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吴江市源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东方市场六商区西楼10-11。法定代表人:洪元彪,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洪元彪,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宋亚春,女,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上诉人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及原审被告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源福纺织品有限公司、洪元彪、宋亚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祁锋审 判 员 谢坚审 判 员 丁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钰书 记 员 钱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