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4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金孝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金孝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被执行人:金孝宝,男性,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金孝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院印)书记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