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303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兴华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华,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455号原告:张兴华,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银川市。被告:张军,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乌海市。原告张兴华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因已与被告张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兴华负担。审判员 宏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华俊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