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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振有与徐会芬、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有,徐会芬,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076号原告:郭振有,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徐会芬,女,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程亮,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郭振有与被告徐会芬、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郭振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振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振有撤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郭振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燕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东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