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振有与徐会芬、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有,徐会芬,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076号原告:郭振有,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徐会芬,女,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程亮,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郭振有与被告徐会芬、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郭振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振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振有撤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郭振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燕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东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