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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长江、赵国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江,赵国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36号申请执行人:赵长江,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赵国防,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执行人赵国防与被执行人赵国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79161元,案件受理费890元,执行费110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2900元,并交纳执行费1101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款76261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7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权代理审判员 高 新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宗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