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建礼与张朝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礼,张朝响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999号原告:郭建礼,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被告:张朝响,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郭建礼与张朝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郭建礼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建礼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郭建礼负担。审判员 李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国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