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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袁浩、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浩,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财保22号申请人:袁浩,男,199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袁永平,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申请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77995T)。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356号徽商.国际大厦1603室。法定代表人:张传飞,该分公司经理。申请人袁浩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登记于被申请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A××××��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20000元。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于被申请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A×××××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20000元。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袁浩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游仲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无代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