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财保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宋宝江对王文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111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宋宝江。被保全人:王文军。申请保全人宋宝江与被保全人王文军因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吉2401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王文军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予以冻结。现申请保全人宋宝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宋宝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宋宝江撤回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保全人宋宝江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宋宝江。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