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财保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宋宝江对王文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111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宋宝江。被保全人:王文军。申请保全人宋宝江与被保全人王文军因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吉2401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王文军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予以冻结。现申请保全人宋宝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宋宝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宋宝江撤回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保全人宋宝江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宋宝江。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