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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周天富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天富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943号罪犯周天富,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梅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天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生江、郝调文损失人民币85967.65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859676.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9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天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天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天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周天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造成被害人死亡,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天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