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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春松与夏金营、王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松,夏金营,王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970号原告:李春松,男,汉族,1954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新安县。被告:夏金营,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新安县。被告:王麦玲,女,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李春松与被告夏金营、王麦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春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春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李春松负担。审 判 长  孔 琳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谢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