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夏新建申请执行贵州湘黔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新建,贵州湘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夏新建,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贵州湘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北路,组织机构代代码79882584-4。法定代人吴正永,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家浩,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10416859。夏新建申请执行贵州湘黔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黔盘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夏新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支申请人劳动报酬189917.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支付本案执行费274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另一案(2015)黔盘执字第1975号的有贵州湘黔实业有限公司的款现余35908.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黔盘执字第1795号案中提取35908.30元支付给夏新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