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武建与杨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武建,杨发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163号原告:江武建,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凤,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杨发新,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原告江武建诉被告杨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武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武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武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江武建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锦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