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晓华与于富、于勇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华,于富,于勇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周晓华,女,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梨树镇。被执行人于富,男,1954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被执行人于勇有,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晓华申请执行于富、于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晓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张 青 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媛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