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新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新明,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25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宣恒闪,经理。被执行人:徐新明,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世友,总经理。本院受理的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新明、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5492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 浩人民陪审员 陈 炬人民陪审员 开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