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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福寅申请执行贾积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寅,贾积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65号申请人刘福寅。被执行人贾积苹。关于刘福寅申请执行贾积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贾积苹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000元,诉讼费205元,执行费50元,合计4255元,未受偿金额为42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刘国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