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雷廷英与陆珍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廷英,陆珍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423号原告:雷廷英,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新集乡王寨行政村席老庄自然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麟,西峰区北街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珍虎,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焦村镇桌子头村。原告雷廷英诉被告陆珍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雷廷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雷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计642.50元,由雷廷英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轶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