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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雷廷英与陆珍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廷英,陆珍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423号原告:雷廷英,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新集乡王寨行政村席老庄自然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麟,西峰区北街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珍虎,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焦村镇桌子头村。原告雷廷英诉被告陆珍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雷廷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雷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计642.50元,由雷廷英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轶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