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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金刚、刘春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刚,刘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57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刚,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刘春宇,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刚与被执行人刘春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