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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与李艳农、杜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李艳农,杜娟娟,揭昭贤,董翠英,李环僧,王子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8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住所地河间市新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77351515B。法定代表人:丁若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全庆,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李艳农,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被告:杜娟娟,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揭昭贤,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董翠英,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李环僧,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王子芹,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与被告李艳农、杜娟娟、揭昭贤、董翠英、李环僧、王子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