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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华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华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保1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县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阮传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华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工业区科康路7号。法定代表人:阙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华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保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宾华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