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殷晓飞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晓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318号罪犯殷晓飞,男,1981年12月30日生,原住江苏省启东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启刑二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晓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未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55775.5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1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2015年9月24日分别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殷晓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殷晓飞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殷晓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殷晓飞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罪犯殷晓飞系累犯;判处罚金及退赃均未履行,但提供了家庭困难证明;狱内月均消费385.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情况核查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殷晓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结合罪犯殷晓飞的狱内消费情况,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晓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