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常雷与张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雷,张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140号原告:常雷,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张庆明,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常雷诉被告张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常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常雷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常雷负担。审判员 姜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先亮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