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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余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354号被执行人:余英,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本院作出的(20176)粤0112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余英负担案件受理费2772元。因被执行人余英未缴纳该款,经本院长洲人民法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所欠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