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30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双英与石家庄海润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世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双英,石家庄海润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世军,张恒美,程瑞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0民初347号原告:武双英,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被告:石家庄海润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0号盛景佳园4-1-1301室,被告:程世军,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张恒美,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程瑞申,男,1968年5月4日出生,原告武双英与被告石家庄海润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世军、张恒美、程瑞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武双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双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双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双英负担。审 判 长  安双立审 判 员  魏崇德人民陪审员  韩月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