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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恢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傅敏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敏,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张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傅敏。被执行人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树梅。申请执行人冯成林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初字第086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限���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其名下的财产本案已做轮候查封,先申请执行人冯成林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08682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卲玉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