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恢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傅敏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敏,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张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傅敏。被执行人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树梅。申请执行人冯成林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初字第086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限���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其名下的财产本案已做轮候查封,先申请执行人冯成林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08682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卲玉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