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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辛海斌、李玉荣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辛海斌,李玉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财保29号申请人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兰智路46号唐宁馨苑1号楼16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孔德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辛海斌,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李玉荣,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申请人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辛海斌、李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辛海斌所有的位于萨尔图区房屋及被申请人李玉荣所有的位于开发区房屋、位于红岗区解放村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标的额人民币600000.00元。担保人孔德刚、刘欢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发区商服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辛海斌所有的位于萨尔图区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李玉荣所有的位于开发区房屋、位于红岗区解放村房屋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孔德刚、刘欢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发区商服予以查封;四、保全费3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