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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阮君、黄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君,黄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阮君,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执行人:黄忠,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申请执行人阮君因被执行人黄忠不履行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2872号民事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忠银行账户。现案件已执行完毕,对其账户应解除冻结。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忠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