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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长江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462号罪犯吴长江,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南靖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长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7888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该犯予以假释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书面审理并提讯罪犯吴长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长江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分1420分,获表扬2次。原判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78880元均已缴清。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经本院查证属实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小结及教育考试试卷、执行情况一览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吴长江假释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吴长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其家人与执行机关订立了帮教协议,本人也保证假释后要遵纪守法,经审前调查,其居住地司法局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假释后具备监控、矫正条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予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长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