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美红、高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红,高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106号申请执行人陈美红,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高旺,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陈美红与被执行人高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美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高旺偿还借款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高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高旺向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坐落于平潭县××××路南段东侧西航滨海城二期CD区(西航吉祥庐域)D6幢702室商品房【编号为:20112147】;(4)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高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高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预查封被执行人高旺向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坐落于平潭县××××路南段东侧西航滨海城二期CD区(西航吉祥庐域)D6幢702室商品房【编号为:20112147】,但该房产尚无法拍卖变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美红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6779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