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辖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国安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冯培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国安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冯培雷,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李学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培雷,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第三人: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号院。法定代表人:孙晓伟,办公室主任。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培雷、第三人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国安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约定并不明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管辖法院应当依照法定条款进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洛阳市××城区××路××号,本案应当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冯培雷答辩称,1、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原审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为了拖延诉讼时间。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华阳.秀水3号商铺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第2项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由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