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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刑更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英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更302号罪犯黄英,男,1987年6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巴马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被告人黄英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河市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罪犯于2013年6月4日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罪犯黄英于2015年11月13日减刑一年,刑期截至2018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7)宜刑减字第302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英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黄英减刑九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报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英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自2015年6月起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奖励分111.3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报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英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至2018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庆文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