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刑更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阙明登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阙明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更353号罪犯阙明登,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9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阙明登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阙明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阙明登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书面审理及提讯罪犯阙明登,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阙明登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7年2月为期二年四个月的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4个,且经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0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厦门监狱《服刑人员月考核表》28张,证明罪犯阙明登考核期内能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厦门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罪犯阙明登在考核期间改造表现良好,获得表扬奖励4个;3、罪犯阙明登的陈述,证明该犯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主观上希望早日获得假释,并保证假释后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再危害社会;4、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罪犯阙明登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5、本院罚金收据,证明该犯已主动履行被判处罚金5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阙明登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阙明登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琦审判员 林丽珊审判员 黄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美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