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龙与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曹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627号原告:郭龙,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侠,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伟,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林,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鸿贵,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龙诉被告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郭龙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3元,由原告郭龙负担。审判员 李云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