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施金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金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96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金福,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施金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金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金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晚,被告人施金福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施金福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施金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施金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金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施金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及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信息、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金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施金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施金福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金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下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