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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方兵、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方兵,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欧宇杰,黄某,张群芳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145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国际商务中心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94428A。负责人:周小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庆梅,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方兵,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斌郎乡木瓜村公路物流港综合办公楼3楼C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51017909C。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天恒花园G幢第二层3、4、5及第一层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547119920。被告:欧宇杰,男,200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黄某,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张群芳,女,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方兵、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欧宇杰、黄小菊、张群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计1756元,由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杜同金审 判 员  魏 玮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