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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赣州市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伍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伍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150号原告:赣州市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6069004D。法定代表人:管小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天,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伍秀,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市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伍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赣州市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曾伍秀自行调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市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赣州市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俊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