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舒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舒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城东大道东小区。法定代表人黄有熙,经理。被执行人陈舒颇,本院在执行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舒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舒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3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369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6执48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陈俊儒审判员 韦光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