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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丁芾、仲明园与被告南京同晨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芾,仲明园,南京同晨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952号原告:丁芾,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仲明园,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南京同晨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249-250幢345室。法定代表人:王立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芾、仲明园与被告南京同晨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芾、仲明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芾、仲明园负担。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