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苏瑞吉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瑞吉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629号原告:江苏瑞吉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曲塘镇工业集中区(花庄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顾菲,江苏瑞吉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华扬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铁,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吉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吉达公司)与被告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吉达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瑞吉达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吉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8元减半收取3524元,诉讼保全费2520,合计6044元,由原告瑞吉达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