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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恩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恩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91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恩富,男,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人朱恩富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胡荣荣,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恩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昌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恩富及其辩护人胡荣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朱恩富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KTV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朱恩富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朱恩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恩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恩富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本案的定罪没有异议;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三、被告人虽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较轻,四、被告人认罪悔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恩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龙某、朱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恩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朱恩富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恩富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恩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程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娇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