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健、孟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孟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孟金龙,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利和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孟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孟金龙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文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