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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成龙与刘吉雅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龙,刘吉雅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01民初2345号原告:王成龙,男,1992年8月12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刘吉雅图,男,1992年1月25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原告王成龙与被告刘吉雅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吉雅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成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1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1000.00元,约定于2017年4月19日偿还,但至今该欠款未给付原告。刘吉雅图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1000.00元,约定于2017年4月19日偿还,并为原告出具借条1枚,还款期限过后,被告未偿还上述欠款。本院认为,被告刘吉雅图虽然未出庭诉讼,但有其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王成龙主张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吉雅图应积极给付原告王成龙借款,原告王成龙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王成龙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吉雅图给付原告王成龙欠款2100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0元,减半收取计163.00元,由被告刘吉雅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周宝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