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顺德、罗启荣、李宛欣雨与孙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德,罗启荣,李宛欣雨,孙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564号原告:李顺德,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罗启荣,女,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李宛欣雨,女,201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孙华斌,男,25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李顺德、罗启荣、李宛欣雨与被告孙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顺德、罗启荣、李宛欣雨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德、罗启荣、李宛欣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德、罗启荣、李宛欣雨撤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李顺德、罗启荣、李宛欣雨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