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建茹与张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茹,张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茹。被申请人张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茹与被执行人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69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为名下有陕XXXX**陕汽牌汽车(车辆识别码023763)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为名下有陕XXXX**陕汽牌汽车的所有档案。二、查封、扣押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