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财保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05号之一申请人刘某某,男。被申请人高某某,男。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位于府谷县某某家园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王某某的车辆(车牌号:陕A×××××)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改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