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财保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05号之一申请人刘某某,男。被申请人高某某,男。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位于府谷县某某家园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王某某的车辆(车牌号:陕A×××××)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改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