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武汉某有限公司、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某有限公司,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财保47号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武汉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申请人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武汉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审理中申请人武汉某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惠安大道南、九通路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XX号]。武汉仲裁委员会以(2017)武仲保字第XX号函件提请本院裁定。申请人武汉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惠安大道南、九通路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