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9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国祥与茹小牛、蔡梅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祥,茹小牛,蔡梅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119号之二原告:何国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玮,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茹小牛被告:蔡梅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祥诉被告茹小牛、蔡梅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国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茹小牛、蔡梅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国祥撤回对茹小牛、蔡梅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1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00元,由何国祥负担。审判员  瞿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