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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973号原告:刘某,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吴某1,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吴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吴某2由吴某1抚养,抚养费由吴某1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2。婚前,原告与被告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因性格、爱好、习惯差异和工作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生活长期无法交流,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更为重要的是,被告好赌成性,完全不履行夫妻的职责,经多次劝说仍不知悔改,现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虽然与被告结婚多年,但因缺乏婚前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而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吴某1辩称:原告起诉状所说的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无法交流不属实。我不同意和原告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别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到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2,吴某2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后前两年夫妻感情很好,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感情不和,2017年春节原告没有回家过节。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已多年,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怀疑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从而影响夫妻感情。被告应深刻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克服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主动争取原告的谅解,共同把夫妻关系搞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伟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 雁 来自: